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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发布家暴“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

来源:城市信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6-03-08 08:19
 
3月7日,在第106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前夕,青岛中院通报了青岛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十大典型案件 。据悉,全市法院受理婚姻家庭案件近5000件,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如何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人合法权益,法官详解了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法程序。
 
据了解,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际,青岛中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时制定了《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操作规程》,与相关机构联合构建反家庭暴力整体防治网络,更好地保护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
 
“人身安全保护令”分为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紧急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长期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为6个月。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可包括,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内活动等内容。
 
法官介绍,如果被申请人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期间,继续骚扰、殴打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向公安机关寻求保护,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相关规定,视被申请人行为的情节轻重,给予训诫,或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的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男性遭家暴比例攀升
 
夏某(男)与杨某于200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夏某诉称,近几年来,杨某因迫使其结扎和让其卖掉婚前房子不成,便经常打骂夏某,多次扬言要杀死夏某及其全家,经常拿菜刀、水果刀、剪刀威胁夏某。夏某被迫离家在外租房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再继续维持婚姻对双方不利,对夏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点评:本案系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典型案例。家庭暴力的受害方不仅仅限于女性与未成年人,男性在家庭中也会遭遇家庭暴力。从投诉以及受理的案件而言,男性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在逐年攀升,多以不予理睬形同陌路这样的夫妻暴力为主流。我国法律对所有家庭成员不论男女都一视同仁,平等予以保护,男性对家暴也要勇敢地说“不”。
 
2 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
 
孙某(女)与罗某于1993年2月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4年8月,孙某主张罗某存在家庭暴力,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罗某离婚。罗某对家庭暴力不予认可,认为与孙某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法院调取了孙某与罗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结合孙某提供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以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综合认定罗某对孙某存在家庭暴力,准许孙某与罗某离婚。
 
点评:家庭暴力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我国《婚姻法》规定,一方以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另一方要求离婚的,调解无效的,应给予离婚。在认定家庭暴力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坚决要求离婚的,不管要求离婚的是加害人还是受害人,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愿,本着婚姻自由(包括离婚自由)原则,尽快调解或判决离婚,避免因久拖不决而出现更严重的暴力伤害行为。
 
3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子女伤害巨
 
大田某与潘某(女)经人介绍,于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田某起诉要求离婚,潘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主张因为田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其女儿患上了强迫症、抑郁症、恐惧症,频繁自杀,一见到田某就浑身发抖,向法院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潘某提交的报警证明、报案记录、田某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田某存在家庭暴力的事实,对于潘某关于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予以准许,同时判决田某与潘某离婚。
 
点评:生活在暴力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会在心理健康、学习和行为等方面出现障碍,表现为焦虑、胆小怕事或蛮横无理、学习注意力难以集中、人际关系不良等。从小目睹父母之间的暴力行为的未成年人,误以为家庭暴力是正常现象,并在不知不觉中学会用拳头解决问题。
 
4 孩子遭受家暴亦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某(女)与周某是夫妻,周某因琐事对女儿进行殴打,张某制止过程中周某又对张某进行打骂。张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考虑孩子正值高三,面临高考,双方均同意法院给予双方调整夫妻关系、缓和夫妻矛盾的机会,孩子高考前张某与孩子同住,待孩子高考结束后再考虑离婚问题。张某申请法院为其和孩子人身安全提供保护。考虑打骂孩子的事实,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打骂申请人和孩子;二、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和孩子的生活。
 
点评:家庭暴力的主体是指基于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其父母和监护人有义务强制报告,申请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
 
5 人身保护令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
 
李某与孙某(女)均已年过七旬,双方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3年5月开始在同一房屋居住,但分居两间。其间李某经常对孙某进行辱骂。现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孙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并约定平房四间各分两间。达成协议后,孙某提出离婚后李某不准辱骂女方,不准干涉孙某生活。考虑双方离婚后的居住情况,法院当庭作出人身保护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打骂申请人;二、禁止被申请人干扰申请人的生活。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后,双方能够心平气和、相安无事各过各的日子。
 
点评:本案中,考虑到双方身份关系虽解除,但离婚后长期居住在同一屋檐下,有面临暴力的危险性,为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法院果断的下发家庭暴力人身保护令。实践证明,从已经下发的家暴人身保护令的案件效果而言 ,加害人均表示服从法院裁定,并承诺不再对申请人施暴。
 
6 在女方孕期冷漠可构成婚姻中的过错
 
王某与王某某(女)于2012年7月28日订婚,2012年10月3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但王某某婚后曾怀孕,因男方对女方冷漠以及与其他女性来往密切等原因导致女方流产。2013年4月份,双方开始分居。2013年5月,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王某的婚姻。王某亦同意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同时认定男方对婚姻破裂负有过错,在分割双方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
 
点评:精神暴力是指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不给治病、不肯离婚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以达到控制受害人的目的。家庭暴力的核心在于控制受害方。本案中,男方对女方没有控制的意图,不属于精神暴力的一种,仅构成过错,因此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女方予以适当照顾,符合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精神。
 
7 子女应常回家看看
 
田某、孟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4个子女,田某明系长子。4个子女均已成家独立生活。田某系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孟某系农村居民 。田某、孟某均患有恶性肿瘤,多次住院治疗,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尚需自己负担部分药费。田某明因房产问题与父母发生过争执,长年不与父母来往。田某、孟某以田某明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在调解过程中,田某夫妇告诉法官,其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孩子回家看看。
 
点评: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完全满足父母正常的生活需求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精神慰籍、生活照顾也是一项重要权利,“空巢老人”迫切需要子女常回家看看。
 
8 离婚应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妥善安置
 
王某与孙某(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78年1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79年1月19日生育一子,现已成年,但患有精神疾病,鉴定为精神残疾贰级,现在是临时工、生活无保障,其监护人是孙某。2012年王某再次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孙某称,王某自2004年开始即对儿子不尽抚养义务,对儿子治病、生活等各方面不闻不问。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双方对没有生活保障的患病子女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不宜判决双方离婚。
 
点评:本案中,双方的婚生子虽然已经成年,因患有精神残疾不能独立生活,现在由母亲孙某担任监护人,照顾其日常生活。王某固然有离婚的自由,但不能以离婚自由为由推卸自己应当对家庭、孩子承担的义务与责任。王某如坚持与孙某离婚,必须对孙某母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
 
9 农村老妇在离婚诉讼中的保护原则
 
史某(女)与高某于2003年再婚后,居住于高某的房屋内,生活来源为高某的退休金及耕种史某口粮田收入。高某于2013年5月患病导致语言表达困难、行动不便 ,史某在高某住院期间及出院后,因如何照顾高某的问题,与高某的子女多次发生激烈冲突。高某的子女于2013年10月将高某送到敬老院生活。2014年,高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离婚,但考虑到史某的具体情况,加判高某给付史某经济帮助2万元。
 
点评:现实生活中,老年妇女尤其是农村老年妇女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一旦婚姻破裂,往往面临着为家庭操劳多年后净身出户,生活困难的窘境。在处理此类离婚诉讼时,应充分考虑保障老年妇女的合法权益,依照双方的具体情况,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
 
10 遗嘱中未保留配偶份额的处理
 
王某兰与王某的叔叔王某诚于2000年再婚,婚后无子女。王某诚曾于2003年立书面遗嘱,将二人婚后居住的王某诚个人房屋留给王某兰。2012年,王某诚私自与王某签订遗赠协议,王某负责养老送终,房屋等财产留给其侄子王某。2013年,王某诚死亡,王某与父母为王某诚办理了丧葬事宜。王某兰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某诚的遗产。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协议未考虑王某兰80岁高龄无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且与王某诚结婚生活10余年的实际情况,未保留必要份额,判决涉案房屋的3/10份额归王某兰所有。
 
点评: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