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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发防暑降温费最高可罚两万

来源:青岛财经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发布时间:2019-07-18 11:09

原标题:提醒!用人单位不发防暑降温费最高可罚两万

入伏后岛城频现高温天,为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在6月-9月及时发放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不得以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以上规定。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15〕45号),青岛市的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按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计发,要求现金发放,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均属于防暑降温费应发对象。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

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发放清凉饮料充抵防暑降温费,对此,市人社局表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23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或者户外露天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等不能充抵防暑降温费。

市人社局提醒劳动者,防暑降温费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该发不发属违法行为。《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高温天气作业物理因素引起的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可持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0日内到属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