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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后右眼不适 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被判赔26

来源:信网    作者:bwjz    发布时间:2017-06-05 08:20

信网6月3日讯 2014年9月25日,市民姜某某因右三叉神经痛到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住院治疗,出院后右眼出现不适,看不清东西,后被其他医院诊断为右眼神经麻痹性角膜炎,姜某认为该问题是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操作失误造成的,应该对自己进行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姜某某将医院告上法庭。信网(0532-80889431)获悉,法院审理判决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共计269565.37元。

右眼看不清事物要求医院赔40余万

姜某某患三叉神经痛多年,2014年9月25日,来到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进行住院治疗。入院后手术治疗2次,术后多次注射药物,出院诊断为右侧三叉神经痛Ⅱ、Ⅲ支。不过姜某某右眼出现疼痛、红肿、视物不清等症状,他多次到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诊查,未见好转,后来来到青岛眼科医院继续治疗。经诊断,原告右眼为三叉神经(ⅠⅡⅢ支)损伤,右神经麻痹性角膜炎。

姜某某认为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操作失误导致自己右眼不能看清事物,并且眼神经损伤,还伴有右耳上方疼痛、右侧嘴角流口水、不能摇头,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姜某某遂将其诉讼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00854.61元。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26万余元

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辩称,原告出现这种症状是目前医疗技术难以避免的并发症,医院在患者出现并发症第一时间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角膜炎的发生,并告知该并发症的护理方法。由于该医疗的特殊性,凡接受该手术后的患者,术后都有一定程度的眼部不适,所以作为手术难以防范避免的并发症,依法不应认定为医疗事故。为便于法院查明事实,被告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2015年7月14日,青岛市医学会及山东省医学会对该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均认定该争议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在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的要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委托青岛万方司法鉴定所对姜某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限进行了鉴定:被鉴定人本次损伤致眼部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20日。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判决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69565.37元。

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提起上诉被驳回

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有限公司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决,遂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采信的鉴定结论系一审法院应上诉人申请、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认为鉴定机构未对姜某某右眼进行视力检查即作出鉴定,该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但在一审审理期间,姜某某在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陪同下到医院进行了检查,与姜某某提供鉴定机构的青岛眼科医院病历记载的检查结果相同。

此后鉴定机构对姜某某眼部损伤为七级伤残事实充分,青岛树仁三叉神经痛医院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原判。

信网全媒体记者 岳祥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