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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一车主状告交通局赢了 只因捎客被罚5000元

来源:青岛日报    作者:刘成龙    发布时间:2015-05-27 06:27
 
    青岛日报/青报网讯从青岛李沧区到泰安东平县,私家车主赵先生与乘客杨先生约定100元车费,不曾想在路上某区交通运输局逮个正着,还被罚了5000元罚款。赵先生申请行政复议无果后,一纸诉状将交通运输局告上法庭。
 
    2013年2月5日,赵先生驾车在李沧区文昌阁附近搭载了要去东平县的杨先生,双方口头谈好车费100元,抵达后支付。然而,途径青岛汽车北站附近时,某区交通运输局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原告车辆不仅没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也没有营运证。随后,交通运输局认定赵先生有非法营运行为,依据《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相关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处罚,对原告处以5000元罚款。赵先生在同日缴纳罚款后,4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该交通行政处罚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此外,《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规定,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行政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办案法官说,本案中,被告拟对原告处以5000元罚款,应当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且应当给予原告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选择是否要求听证的期限。只有原告逾期不提出听证申请,才能视原告放弃该听证权,“因此,被告在告知原告享有听证权的当天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不当,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