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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百货销售无中文标识进口商品 工商责令整改

来源:大众网    作者:蒋甜 王悦音    发布时间:2015-07-15 08:27
 
    大众网青岛7月14日讯(记者 蒋甜 见习记者 王悦音)近日,万先生在青岛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百货”)购买了23件进口家居生活用品用作朋友的乔迁礼,但朋友意外发现,这23件商品全部没有中文标签。事后,万先生找到阳光百货,双方未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王女士说,阳光百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将责令其限时整改。大众网记者14日探访发现,阳光百货仍有部分未贴中文标签的“三无”散装食品在正常销售。
 7月13日,万先生的妻子在接受大众网记者采访时说, 7月7日,万先生在青岛阳光百货地下一层,经导购人员推荐,购买了价值3519元的国外进口锅具及其它进口家居生活用品,第二天赠送给朋友。朋友收到礼物后,由于不清楚产品的组装方法,寻找中文说明时,却发现商品上没有任何中文标识,便找到了万先生。
 
 “送礼的东西给退了回来,简直太丢脸了。”万先生称,在被朋友告知商品属于无中文标识的产品后,他找到阳光百货工作人员,要求商场给予答复并要求查看商品质量的相关手续。“我要求商家按照规定退一赔十,以弥补我受到的精神和物质损失。”对于万先生的要求,阳光百货仅同意做退货处理,并以消费者无权查看相关手续为由拒绝提供商品质量保证材料。在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万先生于7月10日到12315进行了投诉,双方将于7月15日在工商部门进行调解。
 
 13日,大众网记者采访了阳光百货相关负责人贺先生,该负责人承认,这些进口商品上确实没有贴中文标签,属于工作失误,并已将相关手续提交到工商所。13日晚,阳光百货负责人向大众网记者发送了一份没有加盖公司公章的单方面说明,对顾客的要求表示“国家对未标中文标识无此项赔偿规定,无据可依。”
 
 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所有进口商品必须有中文说明,注明材质、禁忌及注意事项,否则其进口渠道的正规性即存在疑问,产品质量得不到保证。青岛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王女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阳光百货提供的商品进口手续合格,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工商部门将对其责令限时整改。
 
  大众网记者还咨询了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的王文涛律师。他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必须有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使用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使用要求,并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阳光百货属违规行为,消费者可以获得假一赔三的赔偿。
 
 14日下午,大众网记者再次来到阳光百货,发现仍有部分商场自封装食品未贴中文标签,属于“三无”产品(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