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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M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 不影响网银柜台业务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bbjz    发布时间:2016-12-01 08:49
记者从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了解到,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2016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 《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261号文件),通过出台一系列支付结算新规定,全力构筑群众资金安全“防火墙”,自2016年12月1日起,这些新规将陆续正式实施,对防范和遏制电信网络诈骗发挥重要作用。

防火墙一:
个人账户的分类更全
 
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人在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I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简单说,Ⅰ类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银行所有业务,包括存取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新添的Ⅱ、Ⅲ类账户的显著特点就是“受限”。无论柜面或电子渠道开立的Ⅱ类账户,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为20万元;Ⅲ类账户消费和缴费支付、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5000元,年累计限额为10万元。此举目的在于落实账户实名制,建立个人资金保护机制。形象地说,I类户是个 “大钱柜”,主要的资金家底都在上面,安全性要求高,不用每天带着出门;Ⅱ类户相当于“钱包”,用于日常稍大的开支;Ⅲ类户相当于“零钱包”,用于金额不大、频次高的交易,比如移动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尽管限定了Ⅰ类户的开户数量,但对Ⅱ、Ⅲ类户的数量和使用未进行任何限制,个人完全可以利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安排存放及使用资金。
 
防火墙二:
转账方24小时内可“撤销”
 
自2016年12月1日起,存款人转账可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ATM等自助设备转账受理24小时内可向银行申请撤销,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具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当然,延迟转账只针对ATM渠道,网上银行、柜台转账等渠道并未受到影响,对多数人多数场合并无太大影响,支付结算效率仍能较好保证。
 
防火墙三:
非柜面业务要算好“账”
 
自2016年12月1日起,存款人开通非柜面业务(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应与开户行协议约定向非同名银行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到银行柜面办理。此外,个人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超过5万,需采用数字证书验证方式;单日累计超过100万(单位)或30万(个人)应进行大额交易提醒,确认后方可转账(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除外)。同时,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将暂停其非柜面业务,存款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恢复业务。
 
防火墙四:
买卖账户面临“重罚”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经有权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有权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对经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防火墙五:
严把账户“准入关”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银行有权拒绝开户或清理:经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被拒绝的,组织他人同时或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防范不法分子通过开立匿名或假名账户,从事欺诈、套现、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
 
防火墙六:
POS机办理更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刷卡器等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全面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不再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以切断诈骗资金的快速转移渠道。
 
为此,记者采访了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朱传友副行长,朱传友说:“央行此次支付新规以打击电信诈骗行为,保护居民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结算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特约商户实名制等各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这将进一步提升支付结算的安全性,筑牢支付结算安全防线,高效打击电信诈骗行为,切实保障居民资金安全。 ”
(记者 景虹)
 
【编辑:大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