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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居民不缴费即可享大病保险 最高报销30万元

来源:青岛财经网    作者:封满楼    发布时间:2014-12-3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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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居民不缴费即可享大病保险 每年最高报销30万元

    今日,省人社厅、省发改委、省卫计委等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确定居民医保参保人参加大病保险个人不用缴费,相关费用通过医保基金出,2015年的筹资标准为每人32元,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为此,岛城近510万居民医保参保人将受益。

    510万参保人享大病保险

    我省出台大病保险制度,是为了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探索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模式。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大病保险给予补偿。居民大病保险的医疗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记者了解到我市的居民医保包含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新农合,共涉及近510万居民参保人。

    医保基金为每人投保32元

    我省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筹,由省统一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医疗保险服务。大病保险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个人不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在当年4月底前,按照筹资标准的80%将资金拨付给商业保险机构,剩余的20%经过多个部门审核后再拨付。

    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按每人32元划拨资金。以后年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测算确定筹资标准,适时公布。

    商业保险机构不得超资金总额2%

    省人社厅协调确定商业保险机构具体承办区域,并与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合同期限原则上签订2年。同时还要严格控制商业保险机构运营成本和盈利率,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居民大病保险盈利及成本,不超过当年筹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总额的2%,超过2%的部分返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亏损不超过4%的部分由商业保险机构承担,亏损超过4%的部分,通过下年度调整政策适当解决。

    每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根据新政规定,2015年,全省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2万元,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下的部分不给予补偿。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1.2万元以上(含1.2万元)、1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50%补偿;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下的部分给予60%的补偿;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5%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居民大病保险每人最高给予30万元的补偿。以后年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每年的筹资标准,合理确定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出院时患者可即时结算

    在报销流程环节,我省规定,居民大病保险医疗费用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统一结算。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居民大病保险补偿范围的医疗费用,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即时结算,所需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审核后及时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尚不能实现即时结算的,由参保居民到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大厅设立的窗口审核报销。经济困难家庭申请社会医疗救助的,商业保险机构要及时为其出具规范的报销证明。

【编辑:大顺】